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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04號

上訴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家麗
被上訴人
增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榛
參加人
香港商戈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增誠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分別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本訴部分上訴所得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55 萬7,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9,516 元;反訴部分上訴所得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15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8,7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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