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5號上 訴 人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被 上訴人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2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 萬1,646 元(計算式:美金164,390.4 元×本件訴訟起訴時即105 年12月26日臺灣銀 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372元=5,321,64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6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