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52號
- 原告
- 陳弘明
- 被告
- 太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編號二中關於「設定權利範圍:4 分之1 」記載,應更正為「設定權利範圍:1 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