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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52號

原告
陳弘明
被告
太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編號二中關於「設定權利範圍:4 分之1 」記載,應更正為「設定權利範圍:1 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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