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56號原 告 陳雅鈴 兼 訴訟代理人 吳茂松 被 告 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殿寶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所為之補充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新普建設股份有公司」均應更正為「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