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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映如楊千儀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58號

上訴人
順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筱雅
被上訴人
學府大江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7,7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8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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