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58號
- 上訴人
- 順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筱雅
- 被上訴人
- 學府大江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7,7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8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