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95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崢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高寶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銓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395號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