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崢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寶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銓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395號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