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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

給付仲介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

原告
田東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翔
被告
陳文慶

      韋佑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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