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原 告 田東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翔 被 告 陳文慶 韋佑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