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26號上 訴 人 思得力保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志鴻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上訴人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 萬4,153 元(計算式:美元56,511元×本件訴訟起訴時即106 年7 月5 日臺灣銀行牌 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687元=1,734,1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33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提出上訴人委任鄭志明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