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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楊千儀

  • 原告
    楊思寬即名冠診所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原   告 楊思寬即名冠診所 洪秀美 曾繡珍即宥騰商行 季月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華新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盛坤 訴訟代理人 黃慶鴻 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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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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