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
- 原告
- 楊思寬即名冠診所
- 原告
- 洪秀美
- 原告
- 曾繡珍即宥騰商行
- 原告
- 季月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信誠律師
- 被告
- 華新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盛坤
- 訴訟代理人
- 黃慶鴻
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
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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