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楊千儀
- 原告楊思寬即名冠診所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原 告 楊思寬即名冠診所 洪秀美 曾繡珍即宥騰商行 季月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華新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盛坤 訴訟代理人 黃慶鴻 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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