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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

確認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

原告
楊思寬即名冠診所
原告
洪秀美
原告
曾繡珍即宥騰商行
原告
季月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告
華新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盛坤
訴訟代理人
黃慶鴻

      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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