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51號原 告 騰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銓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群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時被告群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⑷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公司 法第113條之規定係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而無限公司之清 算,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議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起訴時,被告群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經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應進入清算程序。又被告公司並未選任清算人,且無以章程特別規定之清算人,亦定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等情,有被告公司影像資料及查詢表附卷可稽。按諸首開說明因無公司法第79條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自應以被告公司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而以全體股東(共有3名股東)為被告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又原告僅以許竣淞(僅被告公司股東之一)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其於原審起訴時被告公司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