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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67號

原告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原告
林天賜
原告
邱意茹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曉賢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逾期未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依法應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亦分別有明定,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高亘瑩、陳逸融、石峰琳、張正亞、林進諒、朱詹淑萱、陳忠恕、林淑琴、余淑杏、許原浩、蘇芃、鄭火璋、陳弘恩、林佳頡、葉坤原、陳德儒、吳冠誼、蘇志民、呂尉綺、黃彥志、侯殷驊、莊虎、王卿雲、陳聚志、何春生、沈銘琪、賴重嘉、廖俊隆、邱君淑、黃國峰、曾文政、洪俊傑、曾智雄、李志中、沈勇、莊月桂、朱惕之、康秋桂、柯慶忠、邱垂益、柳宏典、邱敬斌、覃美芳、李玉琳、孫慶餘、張兆順、陳世彬、邱海婷、謝翌棠、游志超等人之年籍資料,並應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原告應補正當事人欄內所記載被告22-2陳**、22-7陳**、22-9許**、22-10 林**、廖**、22-12 藍**、22-13 李XX、22-14 林XX等人之正確姓名暨年籍資料,並應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原告應提出被告新北市秀明福德宮慈善協會、秀明福德宮管理委員會、秀明福德宮之組織報備證明及最新主委當選證明。

五、原告應查明被告三郎廣告工程行、景平東興工業社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原告應提出被告鑫泰金屬有限公司、宸波有限公司、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以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七、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提出一份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

八、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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