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正璋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唐芯生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舜之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6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捌仟參佰伍拾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