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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
    蕭舜之

  • 原告
    香港商唐芯生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洪正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正璋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唐芯生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舜之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6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捌仟參佰伍拾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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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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