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66號原 告 比利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被 告 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劉愛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被告劉愛貞之住所設於新北市○ ○區○○路00巷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