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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7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79號

上訴人
普承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偉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齊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77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79號判決聲明異議,即對於原判決聲明不服,視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參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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