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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9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4號

上訴人
張坤恩
被上訴人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6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36 萬2,520 元【計算式:(判決主文第1 項請求附圖編號A 之地上物拆除後,返還土地部分:12.06㎡×142,000 元/ ㎡=1,712,520 元)+(判決主文第2 、3 項:1,6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此部分上訴利益〉=3,362,520 元】,至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36 萬2,5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1,5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9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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