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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10號

原告
陳品文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複代理人
莊佳蓉律師
被告
鄭宇峻
被告
彩豊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彩豊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已為解散登記,而依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其股東並非僅劉怡婷一人,請原告說明列劉怡婷為其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理由及依據,或請補正被告彩豊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資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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