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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86號

原告
張文銘
原告
張穎林
原告
張明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告
聯華國際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應明
被告
永興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賢
被告
權亞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蘭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私法人之事務所係分別在新北市八里區、新竹縣湖口鄉,有原告起訴狀之記載足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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