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86號
- 原告
- 張文銘
- 原告
- 張穎林
- 原告
- 張明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乾城律師
- 被告
- 聯華國際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應明
- 被告
- 永興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賢
- 被告
- 權亞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蘭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私法人之事務所係分別在新北市八里區、新竹縣湖口鄉,有原告起訴狀之記載足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