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24號原 告 冠軍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鵬 訴訟代理人 施秀欽 被 告 清吉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