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30號
- 原告
- 錢慶昇即傑科霖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張瓊文律師
- 被告
- 熊掌明即昱誠小吃店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庭維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3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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