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30號原 告 錢慶昇即傑科霖商行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 告 熊掌明即昱誠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