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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9號

原告
傅羿樺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複代理人
蕭烈華律師
被告
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程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俊偉
被告
立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
訴訟代理人
張嘉文
被告
陳志賢
被告
仲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
訴訟代理人
張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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