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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1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115號

原告
阿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佮環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被告
錏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翶逸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肆仟零陸拾陸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同年12月24日、105年1月13日、同年1月19日、同年6月21日、同年7月8日分別向原告下單採購貨品,而原告已依約分別於104年7月2日、10 5年2月26日、同年3月18日、同年4月19日、同年6月21日、同年7月8日出貨完畢,貨款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詎被告拖延未給付貨款,且迭經原告多次催討,雖被告曾於105年11月28日以電子郵件回覆將會付款,並於起訴後清償新台幣(下同)8萬元外,迄今仍積欠151萬406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為此依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聲明:

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51萬4066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去年已經有還了多筆貨款,目前仍有積欠貨款,金額亦與原告之主張大致相當。其每月都有與原告公司之協理溝通,並有談好每月約清償3至5萬元,其願意每個月清償貨款,然該條件有壓力無法履行,本件起訴後已清償8萬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4年6月至105年7月,多次向原告下單採購貨品,而原告已依約出貨完畢,貨款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詎被告拖延未給付貨款,迄今仍積欠151萬406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等語,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採購憑單、催款信函、貨款資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所述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貨款及利息,為真實可信。

四、綜上,原告依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151萬4066元,及自附表所示各筆款項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許,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號│(新台幣)│              │
├─┼─────┼───────┤
│1 │8,006元   │104年10月1日  │
├─┼─────┼───────┤
│2 │300,000元 │105年5月1日   │
├─┼─────┼───────┤
│3 │156,060元 │105年6月1日   │
├─┼─────┼───────┤
│4 │300,000元 │105年7月1日   │
├─┼─────┼───────┤
│5 │525,000元 │105年9月1日   │
├─┼─────┼───────┤
│6 │225,000元 │105年10月1日  │
├─┴─────┴───────┤
│合計:1,514,06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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