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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1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15號

被告
錏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翶逸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

第311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4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

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107年1月11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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