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15號被 告 錏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翶逸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 第311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4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07年1月11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