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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4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44號

原告
鄭孝武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寶仁律師
被告
美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訴訟代理人
魏嘉緯
被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上1人之複代理人
張又仁律師

      蔡佩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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