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44號原 告 鄭孝武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許寶仁律師 被 告 美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訴訟代理人 魏嘉緯 被 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余淑杏律師 上 1 人 之 複 代理 人 張又仁律師 蔡佩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