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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6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62號

上訴人
聯典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煌志
被上訴人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62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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