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75號原 告 李湘雄 被 告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李晉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