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8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86號

原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陽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被告
吳國偉

      吳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規定即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間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依此,於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業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便應均受其拘束,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將所受理之民事事件移送於兩造所合意管轄之法院。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合建契約書第24條第2 款:「保證金返還:於本案乙方(即原告)通知辦理交屋日起14日內,由甲方(即被告)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一次返還上述所示保證金予乙方。」之約定,起訴請求被告各返還前付保證金新臺幣2,000,000 元,而依上開合建契約書第22條記載,「本約一經簽訂,立即生效,雙方因本約所生爭議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上開協議書影本附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兩造所書面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