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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71號

上訴人
王健甫
被上訴人
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琳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0,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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