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鴻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靜禧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志毓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32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6177元
(本訴部分:1185420元+反訴部分:1750757元=2936177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