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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鴻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靜禧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毓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32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6177元

(本訴部分:1185420元+反訴部分:1750757元=2936177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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