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84號上 訴 人 萊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子 被 上訴 人 福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胡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4,626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金額為182 萬3,261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690 元、2 萬8,67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