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84號
- 上訴人
- 萊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綉子
- 被上訴人
- 福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胡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4,626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金額為182 萬3,261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690 元、2萬8,67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