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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84號

上訴人
萊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子
被上訴人
福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胡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4,626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金額為182 萬3,261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690 元、2萬8,67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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