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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397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告
沛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藍文玲
被告
楊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沛津有限公司(下
    稱沛津公司)於民國106年5月4日邀同被告藍文玲、楊明憲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7,500,000
    元,利率依授信額度動用聲請書或其他相關文件書類所載利
    率或本行核定利率計算。另特約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
    ,照應還款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被告沛津公司至今仍積欠本金3,602,278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藍文玲、楊明憲擔任
    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該借款暨積欠之利息、違約金連帶負
    清償之責。綜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602,278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連帶保證
    書影本、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貸放主
    檔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表:
┌──┬──────┬──────────┬─────────┐
│編號│  尚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一 │1,902,278元 │自106 年7 月4 日起按│自106 年8 月5 日起│
│    │            │原告銀行定期儲蓄存款│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一年期機動利率指數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1.08%加年利率2.3%(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    │            │即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六個月以上者,按│
│    │            │率3.37%)計算。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二 │1,700,000元 │自106 年7 月3 日起按│自106 年8 月4 日起│
│    │            │年利率3.3933% 計算。│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    │            │                    │;六個月以上者,按│
│    │            │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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