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柏宏
- 訴訟代理人
- 連鳳翔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78,9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3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53,178元外,尚應補繳66,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