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彭榮宗
- 原告賴柏宏
- 被告吉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柏宏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吉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78,9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3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53,178元外,尚應補繳66,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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