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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31號

返還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31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告
捷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張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第15條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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