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31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被告
- 捷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張清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第15條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