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97號
- 上訴人
- 呂袖綾
- 被上訴人
- 知森堂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97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854 元(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