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1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12號

原告
偉盛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燕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被告
張鳳卿
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律師
被告
資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訴訟代理人
楊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1,592 元。惟查,本件原告原係請求被告張鳳卿、資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信公司)應將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369 號4 樓、363 號4 樓等梯廳地面,以附圖所示之施作方式、石材全面修補至無吐酸發紅等顏色不均之狀態,以及請求其等分別返還貸款利息27萬9,360 元、15萬0,612 元等情(見本院卷第13頁),嗣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以民事準備㈠狀擴張其請求為被告張鳳卿、資信公司應將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369 號4 樓、363 號4 樓等房屋牆壁修補至無漏水狀態,並將梯廳地面以附圖所示之施作方式、石材全面修補至平整且無吐酸發紅等顏色不均之狀態,以及請求其等分別返還貸款70萬4,062 元、33萬7,395 元等情(見本院卷第295 頁),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69 萬1,457 元(計算式:1,650,000 元+704,062 元+337,395 元=2,691,4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730 元,原告前已繳納2 萬1,592 元,尚應補繳6,138 元(計算式:27,730元-21,592元=6,1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