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 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婉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淑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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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