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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 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 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婉瑜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淑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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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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