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06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06號

原告
明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文嘉
訴訟代理人
江景星
被告
李宗偉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