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25號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理想置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大江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光律師
- 被告
- 林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4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26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 年4 月19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