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25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理想置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大江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被 告 林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4 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6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 年4 月19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