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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88號

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8號

上訴人
國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鋒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2,5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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