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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 原告
    游聖臨
  • 被告
    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4號原   告  游聖臨 被   告  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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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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