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2號
- 原告
- 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永昌
- 被告
- 陳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註:執行卷所示執行標的價額為231萬元,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原告租賃部分即全部之3分之1,訴訟標的價額即為7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