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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告
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昌
被告
陳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註:執行卷所示執行標的價額為231萬元,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原告租賃部分即全部之3分之1,訴訟標的價額即為7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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