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7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78號

原告
福峯鋼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成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告
崴林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180 元。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值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房屋之訴,僅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巷0 號1 樓(馬路邊)及4 樓(馬路邊)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是依上開說明,即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為7 萬9,308 元,則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3,489 萬5,520 元(計算式:總面積440 ㎡×平均交易單價79,308元=34,895,520元),扣除土地價值2,254 萬5,600 元(計算式:308 ㎡×公告土地現值73,200元/ ㎡=22,545,600元),故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234 萬9,920 元(計算式:34,895,520元-22,545,600元=12,349,92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為附帶請求,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自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4 萬9,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0,6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18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1萬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