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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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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巫佳霖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周俊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玉娥、王進財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0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8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廢棄,故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1,158,916 元(計算式:439,655 +719,261 =1,158,916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18,726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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