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得景廣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佳霖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弘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俊壯
- 原告
- 謝玉娥
王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6元,此裁定已於105 年9 月8 日送達上訴人、106 年9 月11日送達視同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12 、213 頁)。上訴人、視同上訴人逾期且迄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