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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0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領先顏料色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寬
上訴人
即被告
綠峰防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4002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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