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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38號

原告
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新朋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文三
被告
凱宏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莉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告
翟清槎
被告
于麗敏
被告
蘇建全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品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翟清槎、于麗敏、蘇建全等3 人(下稱翟清槎等3 人)違反社區招標程序使被告凱宏電梯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凱宏公司)取得電梯保養維護合約,並配合被告凱宏公司擅自將無損害之電梯主機板及相關設備取走變賣,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517 萬元之損失,原告乃基於民法第544 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規定,對翟清槎等3 人為請求。另被告凱宏公司因違反雙方電梯保養合約第11條規定,將全部無損壞之電梯主機板及相關設備全部取走變賣,原告乃依兩造所簽訂之「客用電梯保養契約」第9條、民法第184 條及第227 條規定對被告凱宏公司為請求,並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17 萬元之損害賠償等語;另案即本院106 年度重簡字第861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中,本件被告凱宏公司起訴請求原告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應賠償違反電梯保養維護合約之違約金,另案經凱宏公司上訴,由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42 號審理在案,而原告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前於該案一審程序以本件之債權對被告凱宏公司,主張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之抵銷抗辯,為免裁判兩歧,本院前裁定於另案二審程序確定前,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案業已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附卷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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