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5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鄭毓平
- 訴訟代理人
- 余承芳
- 被告
- 台灣直行一百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温思寒 原住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 被告
- 温添基 原住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 被告
- 溫詠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温思寒現應送達處所不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思寒原住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現應送達處所不明」;「温詠基現應送達處所不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添基原住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現應送達處所不明」;「溫詠葵送71099永康郵局第10-89號信箱」應更正為「溫詠葵住臺南市新化區唪口75號送71099永康郵局第10-89號信箱」;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溫思寒、溫添基」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思寒、温添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