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8號
- 上訴人
- 卓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春富
- 被上訴人
- 旺林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鳳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12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5,7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885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 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