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6號上 訴 人 林立騰 被 上訴 人 長宏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青 被 上訴 人 柯鈺羚 莊登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 月3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1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 萬1,1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7,3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