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6號上 訴 人 林立騰 被 上訴 人 柯鈺羚 莊登凱 被 上訴 人 長宏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1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參。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