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58號原 告 曾淑貞 被 告 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被 告 張慶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 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林楷倫 歐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