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58號
- 原告
- 曾淑貞
- 被告
- 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惠
- 被告
- 張慶榮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 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 游文愷律師
- 被告
- 林楷倫
歐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58號
歐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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